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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国的国家主权分为行政、立法和司法三部分。行政权由政府掌控;立 法权由国会(众议院和参议院)掌控,众议院的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,参议院的议员由总理提名并经国王任命产生;司法权由法院掌控。《宪法》规定法院独立于国会和政府,设有一个专门的司法委员会负责司法官员的任命,以确保法院可以依法裁决各种案件,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。 行政管理机构划分为以下三部分:中央机关,即各

泰国的国家主权分为行政、立法和司法三部分。行政权由政府掌控;立 法权由国会(众议院和参议院)掌控,众议院的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,参议院的议员由总理提名并经国王任命产生;司法权由法院掌控。《宪法》规定法院独立于国会和政府,设有一个专门的司法委员会负责司法官员的任命,以确保法院可以依法裁决各种案件,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。
行政管理机构划分为以下三部分:中央机关,即各部、委、局和其他同级政府机关。省级机关,即75个府及其下辖的县、乡、镇、村。地方机关,即市、县、乡、村级政府及其相关管理机构,还有两个特别行政区——曼谷和芭提雅。